我处依法开展下列公证业务:

1.证明法律行为

(1)继承公证;

(2)证明各种经济合同。例如金融贷款合同、抵押合同、反担保合同、(房屋)买卖合同、租赁合同、土地使用权出让(转让)合同、股权(设备、技术)转让合同等;

(3)证明各种民事合同、协议。例如婚前财产约定协议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、财产分割协议、(遗赠)扶养协议、赡养协议、赠与合同、拆迁协议等;

(4)证明各种单方法律行为。例如遗嘱公证、委托公证、赠与公证、声明公证、承诺公证、单方出具的担保书和保证书公证、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;

(5)对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证明。例如招标投标、拍卖、抽签、摇奖、公司创立大会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。

2.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

(1)法律事件。如出生、死亡、不可抗力、自然灾害、意外事件等;

(2)其他法律事实。如亲属关系、婚姻状况、学历、经历、职称、身份、健康状况、未受刑事处分、民族、国籍、法人的资信情况等。

3.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

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有:法人营业执照、董事会决议、专利注册证书、商标注册证书、公司章程、各种表格、记录、纪要等。

公证的范围包括: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、证明文书上的签名(印签)属实、证明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、证明文书的副本(影印本、复印本、节本、译本等)与原本相符、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。

4.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

5.保全证据

6.提存

7.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

(1)办理抵押登记;

(2)代当事人起草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文书;

(3)保管遗嘱和其他法律文件;

(4)解答与公证有关的法律咨询,提出法律意见或司法建议;

(5)清点财产(遗产)、资金监管;

(6)公证调解,担任公证顾问,提供常年非诉讼法律服务,开展证前证后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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